环境执法(曝光台)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为净化营商环境铺路搭桥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8 浏览次数:198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全领域分类指导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活动。以高站位、宽视野、大力度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行政执法上多措并举加大帮扶力度,利用“非现场”手段提升执法效能,运用生态污染补偿方式体现生态环境价值,通过处罚、司法、刑法惩罚手段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利剑高悬威慑态势。督促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守好生态环境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一、保定市徐水区昱通羽绒加工厂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

案例类型: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禁烧巡查期间,发现保定市徐水区昱通羽绒加工厂使用胶质软管向农田耕地排放工业废水。经现场勘查确认:该企业私自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泼洒地面抑尘的废水引至自家农田。时间自2023年9月16日接通临时管道至案发时5日内,间断性排水总量约20吨左右。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徐水区分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企业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保定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编号为BHJB20230043、BHJB20230043-1)外排水污染物中的PH值、COD、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等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同时也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标准要求,未对土壤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保定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予以行政罚款35万元整,2024年1月8日该企业将罚款缴纳完毕。

对该企业环保负责人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移送情形,2023年10月19日,徐水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辖区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当事企业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私自利用暗管排放污水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侵害社会生态环境利益,对存在污染环境隐患置若罔闻。私设暗管是一种隐蔽性很高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能够保持足够的专业敏感度,对巡查发现问题线索精准研判,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依据案情概况制定详细可行的执法方案,确保全面、规范固定证据,用坚守环境底线的初心使命、不畏艰难困苦的职业担当,让隐蔽的违法排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白洋淀上游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安国市盛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且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罚及移送拘留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且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平台巡查及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于2023年11月19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20时。安国市盛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停止生产。11月23日安国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平台显示该公司2023年11月22日18时开始有生产用电记录,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且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该企业处罚款11万元整。3.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改正了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到位,该案件于2024年3月19日办结。

(三)启示意义:

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应急管控措施,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律,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偷排偷放。

三、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罚及移送拘留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国市石佛镇南阳村,主要产品为工业水泵及配件。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河北高新泵业有限公司2号电熔炉正在生产,车间顶部天车吊料通道未完全密闭,企业工人明知投放料较长,在未进行切割情况下,将物料投放,致使集气罩无法置于熔化炉上方,不能有效收集生产废气,涉嫌主观故意不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整。3.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改正了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到位,该案件于2024年3月19日办结。

(三)启示意义: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及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谨防污染物违法排放。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确保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望都县望鑫热力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2023年12月15日至20日,望都县望鑫热力有限公司废气排口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多个时段超标,经查看该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标记记录,12月15日至17日部分时段工况标记为停运,12月17日至20日部分时段工况标记为生产设施故障。通过比对分析,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与工况标记特征不符,涉嫌虚假标记,随后将此线索交办望都县分局进一步核查。

2023年12月2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望鑫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1#脱硫塔平台除雾器、喷淋层及相关支架全部脱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导致二氧化硫和烟尘浓度超标。经查看该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标记记录,2023年12月5日17时至9日18时标记停运,15日11时至17日10时标记停运,17日13时至20日17时标记生产设施故障,期间该企业三台锅炉均正常生产,该企业涉嫌虚假标记。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望都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4万元。2024年3月18日,望都县分局将案件移送给望都县公安局,目前,望都县公安局已立案。

(三)启示意义

标记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得力手段,是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有效途径。个别企业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恶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执法人员依靠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智慧监督。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执法监督的精准性。 

五、河北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7日易县分局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监测报告作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核定确认,当事人易县东水矿业有限公司的有组织废气监督性监测点位应该是石灰窑排气筒出口,河北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20时07分至20时53分在检测平台对烟尘进行检测,将监测采样位置改为CEMS在线监测站房尾气排放口,并出具了该点位的监测数据报告。上述行为存在三个问题: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环境监测点位;2、不能提供可以证实监测人员改变采样监测地点实时对烟气进行采样监测的证明资料;3、在《检测报告》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现场测定原始记录中记载的采样监测位置、采样断面形状、断面尺寸均记录的是石灰窑排气筒出口的信息,并未提及实际监测点位的信息。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案件第三方监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无视法律威严,坚决打击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行业乱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核查、检测服务行为,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真实、合规、公正。 

六、保定市聚本聚酯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

案例类型: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8时至12月30日20时,保定市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当日河北省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平台推送保定市聚本聚酯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量数据异常线索。竞秀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保定市聚本聚酯有限公司现场核查,12月21日15时该公司螺杆挤压工序及喷丝,环吹冷却工序正在生产,违反了其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操作方案》中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涉及VOCs工序、真空清洗炉和燃气锅炉停止生产的要求。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行政罚款3万元。

(三)启示意义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应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担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作为,认真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见效。执法部门要运用好监管平台的“眼睛”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发挥科技手段的远程监控作用,助力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推动环境执法由人防向技防、由事后处罚向过程管控的转变,实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无缝对接,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七、曲阳县盖都东方红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案例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 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3年9月1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县分局机动车股及文德中队对曲阳县盖都东方红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北木本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2023年9月19日收到的检测报告(编号:MBSY2023-ZH-312)显示该加油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数据、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等检测数据超标。该加油站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加油站处以2.4万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加油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不仅能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而且能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加油站行业应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自查检测,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加油站进行检测,在取得有CMA有效认证的检测报告后依法作出的处罚,通过执法与检测事前沟通、事中配合、事后反馈,切实做到检测数据“真、准、全”,执法监管“稳、准、狠”。

八、定兴县新世纪包装彩印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3日12时至2月28日12时,保定市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2024 年 2 月 26 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定兴县新世纪包装彩印厂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印刷车间正在生产,生产时间为 9:00—10:53。该企业橙色预警应急减排要求: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 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 VOCs 排放生产工序停产。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企业行政罚款壹万元。 

(三)启示意义:

生产企业作为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工作中,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促使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让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