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效,积极探索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严防执法“一刀切”,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坚持把“结果导向、流程再造、数字孪生”的思路贯彻工作始终,以全新的思路推进生态环境工作模式实现实质性、突破性、系统性变革,以科技赋能柔性包容来引导行政执法,现将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突出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对河北省大气环境检查组交办的“监测报告作假”问题立案调查后确认: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出具了保定易县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废气(编号为:H240119066a-07)比对检测报告,然而该企业1#炉采样平台动态管控视频显示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10:20-17:44;而且现场检测期间只用了一根采样枪,未更换过其他采样设备,无法完成报告中温度、湿度、流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湿量、一氧化碳、氨、氯化氢10项参数的采样工作。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态环境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拾陆万伍仟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刻不容缓。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杜绝任何僭越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以高质量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警示第三方监测机构要诚实守法经营,保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保定市满城区众泽霖水泥制品制造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11月2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11月22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满城区众泽霖水泥制品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分表计电监控系统,发现该企业2024年11月22日18时至19时15分,一条制砖机生产线存在生产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停产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属于非绩效引领型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于行政处罚1万元。鉴于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因机器设备临事故障打乱原有停产计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1小时15分),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改正,后期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5年2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不予行政处罚为当事人提供了容错空间,避免因小错而肩负大负担,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和精准高效。同时通过法律执行中的温度与善意,实现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促进了社会共治共享的和谐局面。
三、易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易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易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易县健康驿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此项目已建设完成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全面核查,易县健康驿站是紧急状态下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建设的公共卫生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时,省、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建设的大型隔离场所。此项工作由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易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因疫情防控刻不容缓项目建设前未及时做土壤污染调查。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应当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因该单位开工建设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行为在疫情期间,存在特殊客观原因,原则上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易县健康驿站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签订包容免罚承诺书,督促整改违法事项。
(三)启示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原有工业用地、居住及公共建设等用地,进行搬迁或拆除后遗留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突出的影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识别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以利于保障用地安全、降低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为地块的下一步开发利用提供基础依据,保障地块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该案例提醒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意识,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行政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审慎考量违法的历史背景、主客原因、环境因素等,做好事后引导整改。
四、|涞水县东辉页岩砖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第9轮次现场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对企业隧道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通全程标气,标气为20.3%氧气。200秒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含氧量数值分别为17.5%、17.5%、17.4%,均未在200秒内达到90%标准气体浓度(18.27%)的要求。该企业为砖瓦窑企业,隧道窑废气需折算,基准氧含量为18%。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三次氧含量分别为20.4%,20.2%和20.2%,同时段在线测得含氧量分别为17.149%,17.144%,17.171%,该问题导致企业在线数据偏低,且偏差远大于30%。该企业于检查当时刚刚投入生产,且比对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因此危害后果较为轻微。
(二)查处情况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 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该企业于检查当时刚刚投入生产,且比对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持之以恒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给予企业充分的容错纠错空间,指导企业从源头加强预防,消除违法隐患。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在线数据与手工检测联动,快速锁定问题线索,结合设备故障原因分析,严格剖析是主观恶意与客观过失,通过精准执法避免“一刀切”。防止不加区分的“一罚了之”。坚持宽严相济,给予适度容错空间,引领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激发经济活力。
五、易县泽亨方解石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易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易县泽亨方解石销售有限公司矿山恢复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未施工作业,但位于矿区东北角有部分露天堆存的山皮土未完全覆盖,涉嫌存在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危害不容小觑,不仅影响空气质量破坏生态环境,还危害人体健康。易县森林覆盖率较高,境内有多处风景名胜区,扬尘污染防治迫在眉睫,因地制宜分区管控已是大势所趋。在蓝天保卫战进入攻坚深水区之际,聚焦重点区域,强化排污单位自觉知法守法意识,杜绝因分工模糊责任分散造成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困境,鼓励企业以普法履责为抓手,推动培育合规文化,助推绿色转型升级。
六、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线索”交办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及到的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1月21日会同公安机关,对立新纸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水样进样管路与分析仪呈断开状态,分别直接插入提前调制的水样塑料瓶内,私设采样旁路均未采集实际水样进行检测。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依程序对该厂在线监控设备及视频硬盘就地查封、扣押。通过对2024年3月份以来的在线数据、监控视频等进行梳理后,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及在线监控设备三方运维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6日至案发时多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塑料瓶内液体倒入化学需氧量、总氮在线设备后方容器内。通过核实在线监测站房门禁视频初步确认该厂工作人员、三方运维人员共5人,在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涉嫌参与在线数据造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将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同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三)启示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依托数智平台及时精准推送问题线索,市级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分析,就在线数据超标的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综合线研判,准确锁定现场检查的突击方向。同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第一时间果断出击,直插现场固定证据。对于攫取非法利益,利用私设采样旁路篡改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铤而走险违法行为,实属主观恶意。必须保持“零容忍”,果断出击一剑封喉,彻底肃净在线运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