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管理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宽严相济的执法智慧,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在严守环境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达到“罚一人而百人惧的效果”。稳定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差异化、精准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将严肃执法和贴近服务5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鲁岗二期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
案例类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经保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标线索推送,发现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鲁岗二期污水处理厂,于2024年12月5日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过该单位执行排放标准的0.26045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鲁岗二期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过全面排查和询问,确定了该单位由于当天投放的药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污水处理效果,导致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强化对淀区上游涉水企业的监管,积极践行“不让一滴污水流入白洋淀”的庄严承诺,有担当、敢作为,严肃明示依法排污是底线,对超标、超总量等非法排污行为保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二、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且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于2025年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12时。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停止生产。3月8日安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查看1#搅拌机生产设备中控台电脑显示该公司2025年3月7-8日有生产记录数据,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改正了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到位,该案件于2025年4月21日办结。
(三)启示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应急管控措施,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
案例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督导帮扶组现场检查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发现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委托进行污染源监测,在2023年1月10日、2023年5月10日和5月11日在硫化车间7号硫化机对应的4#排放口进行采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编号分别为WT202301-0086、WT202305-0125。报告显示“检测期间生产负荷80%”。报告检测数据显示4#排气筒和正常工况下3#排气筒监测数据无明显区别。经查看该橡胶公司2023年1月、5月的生产设备运行台帐记录及分表计电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硫化车间7号硫化机为停产状态。经调查企业,该橡胶有限公司亦表示7号硫化机2023年全年均未生产。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WT202301-0086、WT202305-0125两份报告为虚假报告。
(二)查处情况:
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停产状态下进行了采样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公信力,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决策。保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检测流程的监督,加大对原始记录、采样过程的核查频次,防止数据被篡改。此外,还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造假机构依法严惩,提升违法成本,从而维护环境检测市场的公正与秩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四、河北国志东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8日顺平分局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河北国志东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当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查看与工控机连接的电脑,通过网络2连接至Internet ,系统内安装有向日葵远程软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调查询问得知,该公司因为2024年4月11日,由于流速异常,与皖仪厂家沟通,安装向日葵远程查看系统设置是否有异,使用完成后断开外部网络。后于2025年2月底由于动态管控视频掉线,企业人员维修网络后测试动态管控外网是否正常,测试完成后忘记拔除网线。期间未做其他操作。在线监测设备的测量数据由RS485数据处理分配器分别给工控机和数采仪传输数据,数采仪计算后的数据上传在线监测平台,工控机不参与数据上传。通过查看工控机与数采仪数据对比,未发现有数据更改的迹象。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并非主观故意行为,并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立即改正已卸载该软件,网络连接已断开,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序号26免罚适用条件:“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免罚处理。
(三)启示意义:
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是每个排污单位的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法律权威性,对企业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力。同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条件,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对企业进行免罚处理,坚持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才能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经营主体在规范与包容中蓬勃生长。
五、保定皓辰木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
案例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第7轮次现场帮扶专业3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砂光一体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挥发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线索交办后,徐水区分局于2024年8月9日进行立案。
依据现场调查和调取该企业2024年7月8日车间内视频监控,显示该企业2名工人对UV辊涂工序的喷漆、砂光一体机正在进行调试,期间只有砂光机运行开启,砂光机配套的中央除尘器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帮扶专业组现场检查发现喷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关闭喷漆、砂光一体机停止调试;调查发现喷漆、砂光一体的上漆工序的漆料管未放置在原料漆桶内,辊涂工序也未上漆;经询问企业得知,该企业为避免下次生产调色不均,漆料管每次使用后都会进行清理,所以漆料管内无漆料残留,无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因此该公司未开启喷漆、砂光一体喷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并非主观故意行为,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过度执法,有助于缓解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少执法程序,降低执法成本,避免过度执法对企业造成负担,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不予行政处罚能够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环保责任,提升自觉守法意识,推动企业绿色长久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