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管理
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紧盯污染源监管。坚持标准法定、分类指导、分级管控。针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积极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充分用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河北百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案件来源:线索核查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8 月 8 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涉嫌环境违法线索梳理后,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百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3 份:分别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对保定白沟新城华博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检测的检测报告(BTJC - WT - 2023 - 824)、2023 年 10 月 18 日对河北恒祥塑胶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BTJC - WT - 2023 - 821)以及 2023 年 10 月 11 日对河北昊明人造皮革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BTJC - WT - 2023 - 590)。2024 年 8 月 15 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比武时,又发现该公司 2 份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分别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为高碑店市呈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 BTJC 自行监测 [2024] 0239 号报告,2024 年 7 月 1 日为易县利达汽修厂出具的(BTJC 委托检测 [2024] 0291 号)报告。经请示省厅后将这两次调查取证并案办理。
(二)处理结果
在案件后续取证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时发现河北百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次立案之前,即 2023 年 9 月 16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0 日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且 2024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BTJC 自行监测 [2024] 0239 号)、7 月 1 日出具的(BTJC 委托检测 [2024] 0291 号)是第二次行政处罚之后提供的,符合 “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2024年11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于2025年4月撤销案件,退回生态环境部门作行政处理。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重新立案。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根据当时适用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裁量标准,对其处以行政处罚4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主动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停止一切环境监测业务。
(三)案件启示
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联动,彰显了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对主观恶意明显屡罚屡犯者必须依法惩处,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同时认真界定违法行为时间节点,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严肃性;探索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实施资质与行为协同监管,涉事机构最终注销资质,反映出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具有关键作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突击抽查,督促环境监测机构严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数据造假,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行业风气,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类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系保定市满城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造纸生产。当事人郭某某、张某某系立新纸业工作人员,魏某,系河北浩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维人员。
2025年1月2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的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化学需氧量(COD)、总氮在线监测设备的水样进样管路与分析仪呈断状态,分别直接插入存有液体的塑料瓶内,没有采集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郭某某、张某某多次进入站房,更换塑料瓶、倾倒液体,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运维单位河北浩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某也参与相关操作。经核实塑料瓶中液体为配制水样,不能反映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排污情况。
(二)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情况,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调查。保定市立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1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科技赋能提升执法质效,依托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视频监控回放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隐蔽违法手段难逃尽职尽责“电子眼”,本案中企业通过断开采样管、插入塑料瓶的方式伪造数据,手段隐蔽,但通过自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控的有效结合,仍被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现线索及时移送侦查,行刑衔接高效有力,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高效运行。警示第三方运维单位参与造假,同样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三、河北凯诗蓝德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保定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
案件类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河北凯诗蓝德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东二环北路路东高新工业园区,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重点排污单位。
2025年7月2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省厅交办线索,联合保定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河北凯诗蓝德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氨氮分析仪虽然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至部、省平台,但是其进水管路与自动采样器之间的连接被人为断开,分析仪进水管插入一盛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未采集实际水样,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动态管控智能监控系统硬盘3块、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2025年1-7月),查封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及数采仪、视频电源开关,并由检测机构对初沉池、二沉池、总排口、混合采样器及塑料瓶内液体等进行采样,共采集水样23瓶。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河北凯诗蓝德服饰有限公司为逃避监管,长期将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水管插入事先准备好液体的塑料瓶中,伪造监测数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7月3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及清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隐蔽性强,手段典型:该案中企业通过断开采样管路、插入替代液体的方式伪造数据,行为隐蔽、手段典型,属于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常见类型之一。多部门联动,快速响应: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监测、运维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有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行刑衔接顺畅震慑力强。案件迅速移送公安机关,体现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紧密协作,对类似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科技赋能,精准执法:依托在线监控、动态管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实现对异常数据的快速识别与现场精准打击,提升执法效能。
四、保定市九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
案件类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针对市局《2024年8月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分析报告》中反应的问题线索,对保定市九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历史检测记录、检验报告方式最终锁定,该公司在2024年8月2日对车辆冀F75356进行排放检验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违反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不能客观真实地评估车辆污染状况,导致检测数据偏差失真,影响出具报告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二)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车辆数量、违法次数、配合程度及社会影响等裁量因子,予以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案件查处过程中,充分运用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有效固定证据,及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提升检验数据真实性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蓝天保卫战“守门人”,是维护机动车检测市场公平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检验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推动机动车环境监管数智化、精准化、协同化发展,共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
五、河北顺平高于铺村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与顺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
案件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案件来源:跨部门联合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与顺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高于铺村北一院落彩钢棚内正在清洗、破碎废旧塑料桶。部分桶体上残留有标识,包括“威百亩”、“清香米醋”、“莫比奇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γ-聚谷氨酸 多肽鱼蛋白原浆”、“蓝星不冻液”、“酒精消毒液” 等,现场气味刺鼻,部分原料包装上标有“高毒”字样。彩钢棚北有一南北向半地下长方形的水泥槽,该水泥槽通过一圆形孔洞连接彩钢棚北墙,槽内液体可通过孔洞排至彩钢棚外 3 个排液坑内,坑侧壁没有做防渗措施。西侧坑内废液呈黄褐色,pH 试纸现场检测该坑内废液呈强碱性;东侧坑内有黑褐色液体,pH 试纸现场检测该坑内废液呈强碱性。
(二)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现场,控制涉案人员,并对废液进行司法鉴定。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科鉴[2025]环损鉴字第 74 号)鉴定结果:清洗破碎废旧塑料摊点西侧和东侧排液坑中废液pH值分别高达12.35和12.11,属于强碱性废液。该废液被认定为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5类废碱液(废物代码900-352-35),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破碎清洗废旧塑料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8月28日顺平人民检察院下达批捕书,公安机关对其拘押候审。
(三)案件启示
个别“散乱污”摊点以“清洗再生”为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渗坑、渗井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与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一线执法人员必须紧盯死防,利剑高悬。此案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协同,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对隐藏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同时推动基层执法队伍增强识别、取证和查处能力,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能。
六、保定创洲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案
办案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
案件类型: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案
案件来源:信访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8日,针对信访交办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协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发现,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水磨头村南侧的保定创洲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非法排放废液和污泥的行为。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变压器回收业务,拆解作业时使用高压水枪冲洗变压器内残留的废变压器油,并将冲洗产生的废液和污泥直接排入厂区内的渗井内。该渗井深约2.8米,井口直径约0.5米,底部无防渗措施。经司法鉴定废液样品中石油溶剂油含量范围为上层废液:5.59×104~9.56×104mg/kg,下层废液:1.70×103~2.30×103 mg/kg,污泥:1.18×105~1.90×105mg/kg。废液表面可见明显油状漂浮物,污泥呈黑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
(二)处理结果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渗井内废液和污泥进行采样检测。该中心出具的《关于保定市徐水区水磨头村南侧保定创洲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渗井内排放废弃物污染物性质鉴定意见书》(中旭鉴定[2025]环字061号)的鉴定意见:
1. 渗井内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20-08),具有毒性危险特性。
2. 渗井内污泥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000-08),具有毒性危险特性。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该废液和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HW08类),具有毒性危险特性。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涉嫌违法犯罪,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三)案件启示
个别企业毫无社会责任感,生态环保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为减少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通过渗井、渗坑等隐蔽方式排放危险废物,心存侥幸,性质恶劣,这不仅是违法更是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行为“零容忍”,通过技术鉴定与执法联动,精准锁定违法证据,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