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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7 17:29 浏览次数:125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4月16日起,我市地面转弱南风,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于4月17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 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 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 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 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 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 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6年4月修订版)》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摊铺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四)道路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

(二)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融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