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宽严相济的执法智慧,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在严守环境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达到“罚一人而百人惧”的效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新旧法律衔接转换的关键时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过罚相当,稳定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差异化、精准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将严肃执法和贴近服务5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涞源润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源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依据2025年11月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移交的问题线索,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协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防止证据灭失,拟定调查取证证据清单。11月15日,执法人员将四台在线监测设备终端历史数据全部导出保存,涞源县分局对该厂在线站房视频硬盘进行扣押。经梳理2025年9月以来在线数据、视频等线索,发现涞源县筑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运维单位涞源润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时段对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采取将实际水样进样管拔出后插入矿泉水瓶或标液瓶中并长时间保持监测状态的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涉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5日将该案移交保定市公安局,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三)启示意义:
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隐蔽性强、专业性强、反侦察意识突出,对调查取证要求高。本案及时保全主要证据,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办案,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对国营公益企事业加强监管,防止“灯下黑”,对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的排污者形成严肃警示。
二、保定市龙飞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办案单位: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日,满城区分局使用无人机红外热成像对区内加油站进行飞检,发现保定市龙飞加油站北侧储油罐区存在疑似油气泄漏现象。当日配合省市帮扶组委托中科领创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红外线热成像仪进行泄漏监测。2026年6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95号储油罐区油气泄漏1个检测点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2026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衔接规则,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2026年8月31日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本案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处罚决定在法典施行后、新旧罚则相同”的典型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应适用行为时《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适用结论成立。执法实践中要强化科技手段赋能监管,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视频巡检、油气回收检测设备等技术手段,对加油加气站、储油设施等重点点位开展常态化排查,及时发现油气回收装置闲置、停运、异常运行等隐蔽问题,弥补传统现场检查局限。坚持科技监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精准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实施惩戒,督促企业落实设施运维主体责任。
三、保定市泽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依据河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批交办问题,2025年7月12日,满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保定市泽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5年检测的冀FF796X、冀FTM793、冀FT1511、冀FT8130、冀FJ8F93机动车,利用OBD作弊器屏蔽车辆故障信息,出具了发动机控制单元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同一编码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10元,共计100710元。
(三)启示意义:
切实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起到鲜明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检验机构恪守行业执业准则,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定要求,规范检验设备使用,压实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扰乱检测秩序行为,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易县顺天意铁选厂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从旧兼从轻类型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6年8月13日,易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飞检过程中,发现桥家河乡杏树台村西南方向新建一座彩钢棚。经核查,该大棚为易县顺天意铁选厂投资建设,2025年3月进场,主体工程(彩钢棚)已完工,2026年3月安装选铁加工设备一套,正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9.铁矿采选081—全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企业于2026年7月已委托编制《易县顺天意铁选厂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报送未审批。该公司涉嫌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26日立案。
(二)查处情况: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报批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按旧法计算处罚金额为30万元至1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报批、审批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经比对,新法处罚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虽发生于旧法时期,但作出处罚时新法处罚较轻,故整体适用新法进行处罚裁量。
(三)启示意义:
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从旧兼从轻”是例外。新法施行后,对旧法时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处罚较轻时,例外适用新法。本案明确“整体适用新法”, 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新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用新法;这既维护了法的安定性,又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实体正义,
这一案例对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初期,正确处理新旧法交替期间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