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为深入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标准不降、程序不省、情节区分”的执法原则,既依法严惩严重违法行为,又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制度,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坚决避免“一刀切”式执法。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易县山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建设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易县山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游乐设施、道路、民宿,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首次违法、配合检查、正在整改、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情节,裁量计算罚款1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20万元,依法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守护绿水青山,回应时代要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纠正“向生态要地”冲动,遏制无序建设,形成有效法律威慑,提高违法成本。
二、保定市赛德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保定市赛德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外购一台X射线发生器,2024年8月组装生产一台X光分选机,未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要素包括:没有违法所得(1%)、首次违法(5%)、配合检查(0%)、未造成社会影响(0%),合计裁量比例6%,计算罚款6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1万元,依法按最低罚款金额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核与辐射安全是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高风险、敏感领域,必须坚持“职责清晰、边界明确、不缺位、不越位”的原则。本案中,企业擅自组装使用含X射线发生器的设备而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暴露出对辐射类污染源“全过程许可管理”要求的忽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处以法定最低罚款,确保法律底线的刚性约束。
三、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在线监测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日,定兴龙源热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废气排气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值93.773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80mg/m³,超标0.172倍。企业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年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教育企业严格按照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
(三)启示意义
本案对首次、轻微超标且及时整改的企业依法免罚,体现了对违法情节的科学区分,避免“凡是超标必罚”的简单化执法,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整改、自觉守法。
四、望都县诚扬废旧金属加工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直排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诚扬废旧金属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内一台环保登记号牌为X-3FQ00014、发动机编号为C215090601的山一重工ZL-904080型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进行清理作业。该铲车配套安装的尾气净化装置管道脱落,未连接至铲车排气筒,导致铲车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肉眼可见明显黑烟。
经查,该加工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构成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同步进行了现场取证、勘察询问,并委托第三方对铲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证实尾气排放未达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法定罚款金额为固定五千元,无上下浮动空间。综合考虑该单位违法情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 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确保尾气净化装置完整、连接牢固、正常运行。管道脱落看似“小毛病”,实则可导致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肉眼可见明显黑烟”是执法人员快速锁定违法事实的关键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