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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察组工作程序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22 14:13 浏览次数:3172次
  
 
  为促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扎实推进,保定市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督察组(以下简称综督组),督导检查全市煤改气、改电工程以及控煤、降尘、削峰等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市委、市政府决策、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为了确保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定市就综督组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现场督察。综督组根据每日工作计划、举报和领导批示,运用昼查与夜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现场开展专项督察。对发现即行即改的问题,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主体不明、不服从督察、需多单位(部门)负责、重大及共性等问题, 既如实填写《督察记录》(有相关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直至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必要时,市公安局环保支队参与督察行动。
  
  二、文字督察。市大气办根据综督组每日督察发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种类、责任等内容,梳理形成《综合督察简报》,次日直接下发给有关部门和辖区,要求限期完成并书面反馈。
  
  三、督察事项反馈。承办单位收文后,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综督组。如无法在时限内办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综督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结时限;若责任主体不清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综督组在收到1个工作日内协调厘清责任;本级切实无力办结的,要给市大气办写出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涉及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不能办结的原因、有关建议和要求等。市大气办按程序上报市领导,并依据批示件意见全程督办落实,直到问题解决。
  
  四、追踪督察。除无法在时限内和本级无力办结的,综督组于每期《综合督察简报》下发5日后,遵循反馈机制要求,实施追踪督察;确定办结时限的,按时间节点实施追踪督察。如涉及问题仍未得到整改和落实,市大气办将写出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五、整改催办。凡领导针对专题报告作出批示(或其他批件)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市大气办按照即批即转要求,及时转送综督组和承办单位,按三个步骤办理落实。一是催办。综督组在收到批件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督办通知”和“限期整改通知”,催办相关单位落实;对办理时限已过,催办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送结果或进展情况的,由综督组责成承办单位书面向批示领导说明情况。二是回复。批示件办结后,承办单位或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回复综督组。回复内容包括:批示件所涉及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整改措施、有关建议、请示和要求等。承办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件的回复要用正式文件上报,一文一事,专题报告。三是反馈。综督组及时将经过调查核实的回复情况,报市大气办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加大“大气办”建设力度。按照保大气办[20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上下一致、条块结合、渠道畅通;要选准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大气办切实代表县(市、区)委、政府履行职责;要疏通联系渠道,建立完善纵向各级、横向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网络,确保人员在位、电话畅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是了解掌握综督组基本情况。综督组隶属市大气办,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责任处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抽调人员组成。成员佩戴印有个人免冠照、盖“市大气办”公章的专用胸牌,工作用车统一编号、贴印“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察”标识。综合督察主要以集中时间、力量、区域(三集中)明查暗访进行:明查时,一般提前将督察方案告知有关县(市、区)大气办或政府办,各地届时根据具体通知时间,安排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协助督察。暗查不予通知。
  
  三是认真查改通报指出的问题。正确对待《综合督察简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对号入座,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措施,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狠抓落实,力争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违法违规的问题,要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制度处理到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超过时间节点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