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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2-09-30 11:09 浏览次数:5674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涞水双华商贸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

案件来源:入企帮扶指导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涞水双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指导,发现该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就此违法行为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教育劝导,要求该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下达了环境隐患提示函。7月4日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仍未停止建设执法人员当场采集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于7月6日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7月28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拒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执行,仍未停止建设。

(二)查处情况

经河北省圆周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总投资额为:1142845元,依据本局裁量标准,基准值为3%,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选址符合规划,主体工程进度为中期,当年度初犯,计算裁量后共计0.8%,按1%计算罚款人民币11428.45元。2022年7月2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8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涞水县分坚持帮扶与依法查处相结合,对污染轻微、首次初犯、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机制,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多次劝导后仍我行我素,恶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送至涞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三)启示意义

在日常执法监管中,要严格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要着眼建设项目领域事前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联通,避免假借稳经济促发展之名“先上车后买票”,突击上马污染严重或者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埋下生态环境治理隐患。始终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利剑高悬”严厉打击。

二、保定鑫磊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免于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保定鑫磊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两台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污染治理设备未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项目主要原材料为HDPE颗粒、MPP颗粒、色母、干燥剂等。主要产品为塑料管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四十七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0条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规定,该企业需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根据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认此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污染危害后果,复查时企业已登记备案。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和《保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十条规定,此违法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符合“轻微不罚”情形。经清苑区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启示意义

清苑区分局深入研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和《保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情形,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污染轻微、首次初犯、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真正发挥环评在事前预防上的关键作用,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做到放的开、管的住、服务好。

清苑区分局将此案在全局进行宣讲研讨,以案促改、以案释法,引导规范建设项目分类管理,促使一线执法人员按图索骥、提纲挈领。此类案件易于分类甄别,便于复制推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