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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2-09-02 11:20 浏览次数:8016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件类型: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涉VOCS专项行动中,发现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固废贮存间,有废过滤棉和产品废下脚料混装在编织袋中。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贮存,严禁与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混放。执法人员当场采集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于6月17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主要生产PVC扣板。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灯管、废油墨桶。该企业建有危废库一座,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并与保定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委托其进行处置。此次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现场称重核实,混装物重贮存3.9834公斤,其中危险废物废过滤棉0.427公斤。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保定市自由裁量权判定应当给予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行政罚款十万元。

但该案涉及危险废物量较小、经执法人员指导,企业立即改正,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免予处罚的规定第八条第七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规定。

为认真落实我省稳经济保发展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免罚规则,经高阳县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免予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在案件处理时,充分考虑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高阳县分局牢固树立“服务帮扶执法”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的原则,坚持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法律框架内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差异化监管和适度监管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向市场主体释放审慎包容监管的清晰信号,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危险废物的管控要全方位无死角,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计划及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按管理要求落实。生产线上的员工生态环境法律意识淡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致使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按标准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没有达到全链条全过程控制。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培训,亡羊补牢,全面提升企业全体员工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

二、涿州市达顺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涿州市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涿州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涿州市达顺昌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登记管理类企业,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针对此违法行为涿州市分局当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填报工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取证裁量计算应处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二)查处情况

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检查、整改,下达责改当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填报了排污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涿州市分局于6月2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了帮扶和教育。

7月5日,涿州市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根据该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制审核合法性审查意见,决定对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7月7日,涿州市分局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1日,案件结案。

(三)启示意义

此案明确界定了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主体责任,突出落实了排污许可事前监管的关键环节,为实施“一证式”管理提供信息数据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对企业分类指导纾困解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对于符合免于处罚的案件,涿州市分局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了立案及时、调查复查全面、责令改正执行到位、自由裁量规范、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刚柔相济,坚持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