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典型案例】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类)
发布时间:2022-11-15 10:15 浏览次数:5675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类

 

一、高阳县向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分局执法人员对高阳县向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农机机械配件造型车间浇注生产线为改建项目,该生产线通过袋式除尘器+等离子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此项目2021年1月20日由高阳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属于改建的排放污染物项目,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企业在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高阳县分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企业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停产措施:机械配件造型车间浇注生产线停止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停产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止。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是加强排污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必然趋势。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中,亟需依照排污许可证进行后督察。我们要积极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其自主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模式,强化排污许可的权威性和信用约束力。

二、高阳县炫彩印染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高阳县炫彩印染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季度内(2021年4月-2021年6月)对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三项污染物,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线索与实际相符,此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高阳县炫彩印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号:91130628MA0FYD0Y1001P,有效期:2021年04月14日至2026年04月13日。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三项污染物厂界的监测频次为1次/季。但该企业在2021年第二季度对以上三项污染物未开展自行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省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高阳县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叁万元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如果遗漏了排污项目自行监测,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发生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的初期,排污单位重生产销售,轻环保管理,对于自身主体责任不清晰,习惯了被动的管教,主动守法意识淡薄,对条例规定学习不深刻理解不透彻,导致监测频次的缺失。分局在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该单位主动配合,积极整改。

该案件的办理,对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将自行监测的意义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对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