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利剑斩污同护一淀清水
为践行“不让一滴污水流入白洋淀”的庄严承诺,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强化对淀区上游涉水企业的监管,有担当、敢作为,多年来坚持开展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在对工业源监管做到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同时,拓展到对养殖场、屠宰场、汽修厂、废物回收站等三产服务涉水行业的整治排查,并通过查水质特征、用水量、排水量、污染防治设施、排水去向、雨污分流、雨季汛期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储存等溯源方式,对淀区上游污染源无遗漏全覆盖,让违法排污者无所遁形。现对查处利用暗管、罐车偷排偷放污水的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以下三件典型案例:
一、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监管常抓不懈,进入雨季前先行全面排查。2023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在梳理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时,发现该公司在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拾伍万元整;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暗管已封堵,行政罚款缴纳到位,涉案人员已实施行政拘留5天。此案件已于2023年6月15日结案。
【启示意义 】
1.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对执法数据的筛选分析后决定,检查对象拓展到养殖场、屠宰场等涉水污染源,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对非法排污者一网打尽。
2.守护白洋淀一盆清水,是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历史使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自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全面普法宣传,明确依法排污是底线。然而仍有心存侥幸者私设暗管非法排污,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快速处置,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3.第一时间挖掘线索,第一时间剖析案情,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及时移送公安。确保环境执法与行政司法对接联动,为行政处罚裁量和行政拘留裁定提供了充分详实的法律证据支撑。
二、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案
【基本案情 】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及废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和新鲜用水和排放污水量数据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倾倒。
【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1. 高阳县紧邻雄安新区,境内有潴龙河、孝义河、小白河汇入白洋淀。入淀水量大、流域面积广,辖区水环境敏感。纺织业作为高阳县的支柱性产业,一年污水排放4000万吨,位居全市首位。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着力打造水生态、水环境、水经济、水安全、水景观的六位一体模式,在强力抓好传统工业企业同时,向养殖、种植、三产服务行业拓展。对涉水企业全覆盖,对恶意非法违法行为出重拳零容忍。
2.依据综合执法清单做好与公安、水务、电力、税务等部门间协同合作,确保用水量、用电量、排污量等关键证据材料精准。在严谨收集证据和严格执法程序审查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结案后及时通告税务部门,实现行政、刑事、经济多种手段惩治恶意排污者,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筑牢水生态环境屏障。
3.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预案详实、分工明确。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确保了人赃俱获。在对该公司污水站、操作车间、环保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前进行隔离,杜绝串供,就倾倒污水的动机、原因、时长、数量、结果、主谋等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安国市润邦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案
【案情简介 】
安国市润邦养殖有限公司为规模化养殖场,有鸡舍八栋共12万只白羽肉鸡。 2023年5月7日安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养鸡棚北侧空地上存放着30平米鸡粪便,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养殖粪污。
【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整,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将堆放的粪污进行了清除并按要求放入规范的粪污池。此案件已于2023年6月9日结案。
【启示意义】
1.中药材种植和畜禽养殖是安国市的传统产业,畜禽粪便产出多,综合利用量大。养殖废物的消纳环节尤其突出重要,加强对畜禽粪便、污水、饲料废弃物及时有效处理的监管迫在眉睫。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主动督促养殖业主充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搞好综合利用,在雨季汛期前彻底清理雨污分流管道,及时消除恶化淀区上游水质的隐患。
2.办案中,与农业农村局保持联系,得到主管部门在当事人资质、信用、处罚等信息上的协助支持。在生态环境机构垂直改革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严格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执法行政,敢担当有作为,做到边界清晰、职责明确。
3.此案件法律责任原则上应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具体实施处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老法”的规则下,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案例办理过程中,进行过深入研讨和辩论交流,增长了法律学识,以案释法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