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开展“两打”工作
发布时间:2023-08-11 16:01 浏览次数:5859次

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开展“两打”工作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以钉钉子的精神对“两打”行动持续发功,加大力度,拓宽深度,突出强化当事人主体责任。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同时,对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使狠招出重拳,倒逼排污单位守法自律。现对7起环境违法案件在我局曝光台公布,并对当事人予以告诫:

保定市泽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远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泽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两条隧道窑和两个烘干窑炉正在生产。两个隧道窑和两个烘干窑炉共用一套双碱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擅自将氨水罐移至制坯车间上料机口直接掺入原料,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尿素喷入SNCR反应器内部,中和还原烟道内的NOX,此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物脱硝防治设施操作使用规程。

【查处情况】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7月17日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启示意义

和污水处理的流程长、可调节性强的特点相比废气处理种类多周期短可控性差突发可变性大,调查取证困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要部位的监管是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砖瓦窑生产行业始终是关注的重点。针对此行业生产工艺和废气处理特点,依据指挥中心推送的区域网格大气数据,通过对自动监测数据、分表计电用电曲线、生产记录和污染设施运行记录经现场检查比对治污药剂进行物料衡算,倒查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线索,启动全面调查,成功锁定环境违法证据

二、保定乔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保定乔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以行政罚款陆万元整。 

【启示意义

顺平县域涉有机废气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加上涉气违法时长短、留痕少,个别企业主动自主守法意识淡薄,只有严格执法,严肃法纪,才能“罚一人而百人惧”,起到震慑效果。同时执法人员入企帮扶,加强对企业环境法律政策培训,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推进生态环境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保定鑫丽华塑料包装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抽查时发现,保定鑫丽华塑料包装厂吹膜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裁量结果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充分体现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的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我避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针对该企业违法问题整改上,明确要求将生产与污染防治设备并联运行方式改成串联运行方式,确保生产线与污染防治设备同步运行,杜绝后患。同时,也体现出执法人员让企业树立了正确的生态环保意识,落实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鞭策企业主动守法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阜平县垒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阜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省交办的部分排放检测机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通过调取阜平县垒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平台录像和询问现场负责人,证实冀FT227B检测启动加速时出现2秒左右冒烟现象属实,阜平县垒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机动车检测相关规范,给冀FT227B车辆违法出具了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壹拾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贰佰元。

【启示意义

该案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视频监控,为执法、裁量认定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持,缩短了调查时间,精准打击造假违法行为,通过教育和处罚,提高了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震慑效果。

、安国市康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国市康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检测设备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校准校验,缺失《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检测设备季度比对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行政罚款伍万元整。

【启示意义

监控监测设备不能成为摆设,使用业主必须规范运行,定期校验维护,使其在执法监管时发挥“千里眼”和 “顺风耳”的作用。该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处罚,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企业应以此案为鉴,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到位。

六、定兴县双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标要求使用检测方法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对省交办的部分排放检测机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查看该公司监控平台和纸质版档案,2022年10月17日该单位对机动车冀F7U0C6进行检测时,在该机动车尾气排放黑烟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元。

【启示意义

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定兴分局借力发功,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力保障了汽车检测市场的风清气正、规范运行。

七、定兴县明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标要求使用检测方法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对上级转办:“定兴县明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冀FA78Q1未按国标要求使用检测方法。”问题进行核查。经查看该公司监控平台和纸质版档案后确认,2022年11月24日冀FA78Q1涉嫌未按国标要求使用检测方法,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2022 年 11 月 24 日该单位检测冀 FA78Q1 时,登录员通过手机软件“汽修宝”调取车辆信息为“前置四驱”,但由于驱动转换开关损坏,车辆处于四驱锁止状态,无法转换车辆驱动形式,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此行为未按国标要求检测。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按照国标要求使用检测方法进行了复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拾万元。 

(三)启示意义: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汽车所排放的尾气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有效措施。本案涉案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违背了法定义务,放任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增强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环境法制观念,保障汽车检测市场公平规范运行。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