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正式施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防范风险隐患,推动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体系运行。我局创新执法手段,规范证后监管,编写了《证后隐患提示函》,对所有持证排污企业下发。
提醒企业《许可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许可证排污、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自行监测记录、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一定要按照《许可条例》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如污染物排放项目、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我局也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于有多次违法记录的排污单位,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企业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甚至依法撤销、注销或者吊销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