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保环办函〔2016109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    设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按照京津冀地区高架源监控调度工作会议精神,为落实《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376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目前,我市高架源基础信息已完成录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及省厅有关要求,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将不再组织验收,由企业自行验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高架源企业尽快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及验收比对报告在市局备案,完成验收后企业要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局务必于1111日前将验收材料及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监控中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省厅将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并将联系电话上报市局监控中心备案,如有变动及时与市局联系。各县(市、区)环保局接到市局监控中心定期统计的高架源超标(异常)情况后,要认真核实情况,按要求按时限反馈,市局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联系人:安磊  联系电话:3035006  邮箱:bdhbjjkzx@126.com


 

附件: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情况统计表(样表)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