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通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第1号通告,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对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该目录已报经保定市政府批准,现予通告。
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第1号通告、本通告目录之外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白沟新城环保分局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或高新区、白沟新城环保分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保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日起市环保局依据本目录审批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由我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仍按原审批权限办理。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环保部、河北省环保厅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下以简称“环保部、河北省审批目录”)之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环保部、河北省审批目录之外,以国家重点考核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铅、镉、铬、汞、砷)中一类或几类为主要外排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河北省环保厅审批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
四、市环保局直接负责环境监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原厂区实施的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部、河北省审批目录内项目除外)。
五、本目录一至四项之外的以下行业
(一)农业水利
水库:跨县(市、区)河流上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县(市、区)项目
电网工程:跨县(市、区)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路:跨县(市、区)项目
公路:跨县(市、区)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连接线、地方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县(市、区)项目
(四)原材料
化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电石项目除外)
(五)机械制造
机械、电子:含电镀工艺的各类机械制造项目(除汽车整车制造项目)
金属制品:含电镀工艺的表面处理、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六)轻工、医药、纺织
造纸:机制纸(制浆、制浆造纸除外)项目
调味品、发酵制品:味精、柠檬酸、酵母制造项目(分装除外)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使用酿造、发酵工艺的项目
制药:酶制剂、使用发酵工艺的生物制药、使用化工工艺的化学制药项目
家具、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皮革、毛皮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化学纤维:使用化工工艺的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纺织:含染整工艺的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项目
(七)社会事业
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的项目
六、其他项目
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