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白沟新城环保分局:

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我局制定《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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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改革有关意见,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冀环办发〔2016130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按新环评法及相关要求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款在《保定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中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为省、市重点项目、产业支撑项目、民生公益类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做到便捷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其他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状监测数据可充分利用已批复规划环评或项目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年内的有效监测数据;地下水评价原则上可充分引用在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的评价结论和数据。对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取消总量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实行核准制和审批制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实行核准、审批制的依据以及核准、审批的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电子版光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附涉密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者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自行公示的说明;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视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受理确认,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九条  市环保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后在官方网站(http://bdhb.gov.cn/,简称局网站,下同)公开受理及审批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内容及要求按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评估、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方式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ABC三类(排放量和敏感程度依次降低),对审批流程实行分类管理,简化污染较轻、环境敏感程度较低的项目审批程序。

对内容简单、环境影响很轻微的C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经办处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复。

对内容复杂、环境影响特别敏感、公众意见不统一的A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处室联审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其它为B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经技术评估、处室联审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复。

第十二条  按照环保部《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要求,对高速公路等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政策。

(二)建设项目选址在环境敏感区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是否能满足污染减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是否制定了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可在试生产前完成),措施是否妥当。

(八)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九)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十)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238号)要求进行听证。

 

第四章  批准及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环保局作出批准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对于审查、公示期间公众对该项目有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明确的、合理的不同意见的,市环保局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说明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再次审查后继续履行审批程序。

市环保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后,在局网站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应报市环保局重新审核的,市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市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5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2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公示期间公众有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明确的、合理的不同意见,建设单位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批时限。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需要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公示要求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定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