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环办函〔2017〕28号
关于组织辖区内高架源企业开展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2017年1月省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号),该文规定高架源企业完成验收后,应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管理规定要求按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有效使用。
根据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高架源企业,于设备运行一季度后,按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上季度比对监测报告至市局科技监测处。
联系人:科技监测处 杨然然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