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石料供应矿山正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保环办函﹝2017144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建立建筑石料供应矿山正面清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环保分局:

为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和雄安新区建设,市政府决定由国土部门牵头、环保等部门配合,建立保定市建筑石料供应矿山企业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一、{C}拟列入清单的矿山企业需由市环保局提出审查意见。因此,请有关分局及时定期报送《2017年有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进度表》;对目前已完成污染深度整治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要将环评审批及验收、深度整治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资料整理归档,并于121日前报至市局自然处审查;对清单建立后完成整治的矿山,要及时将环保手续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市局自然处审查,以便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C}二、{C}按照930市大气办印发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保大气办[2017]14号,以下简称《说明》),有关县(区)应将矿山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重污染天气级及以上预警,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为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和工程,在符合《说明》的基础上,可酌情将完成污染深度整治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