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保局 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保环发〔2014〕6号
发布时间:2016-08-12

保环发〔20146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的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业:

为落实《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 158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28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程序

(一)市级审批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经县级环保部门初审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确认书》)提交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审核,领取《保定市市级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市级交易审核表》)。

2建设项目单位持《市级交易审核表》到保定市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设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交易中心填写交易回执。

3、建设项目单位凭交易回执,到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领取审批后的《总量指标确认书》。

4、建设项目单位持《总量指标确认书》及其他材料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二)县级审批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总量指标确认书》提交县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审核,领取《保定市县级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县级交易审核表》)。

2建设项目单位持《县级交易审核表》到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备案后,到交易中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交易中心填写交易回执。

3、建设项目单位凭交易回执,到县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领取审批后的《总量指标确认书》。

4、建设项目单位持《总量指标确认书》及其他材料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二、交易价格及出让金的收缴方式

交易价格按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4]1号)规定的“二氧化硫5000/吨、氮氧化物6000/吨、化学需氧量4000/吨、氨氮8000/吨”执行。国家和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入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管理;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其它要求

(一)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 232)要求,坚持总量前置原则,经总量部门审核后污染物新增量在0.1/年以下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污水集中处理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不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其他建设项目要按规定通过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环保部门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

(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审核、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20141125日起,建设项目新增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通过交易取得。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未按规定交易通过审批的,将对所在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该项目的排放量计入所在地当年度总量减排核算的新增排放量。

 

附件:1、县级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表

      2、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及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20141114

附件1 县级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核定表.doc

附件2 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及排污权交易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