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大连同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新建年加工20万件汽车消音器芯体总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5日(5个工作日)。
本项目应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由于近期市局网站出现故障,故在此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待市局网站修缮后正常履行公示程序。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312—3355034(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中路68号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071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年加工20万件汽车消音器芯体总成项目 |
清苑区石桥乡西石桥村 |
大连同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河北大学 |
项目总投资339.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总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租用现有1座生产车间用于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有:冲压成型设备、卷筒设备、压力机、冲压成型设备、机器人焊接系统等;主要原材料为:金属管件及板材;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加工20万件汽车消音器芯体总成。 |
1、项目施工期采取洒水抑尘、物料运输和堆放加盖篷布、设简易围墙、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方式,有效减轻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防渗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生产车间不建设供暖设施,办公室冬季采用空调采暖,不得建设燃煤、燃气设施;焊接烟气按环评要求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且要高于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4、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固废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