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字〔2017〕第12号
对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范宝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环境加强废旧电池集中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6年 第82号)相关规定,我国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已达到国家标准的低汞或无汞的废一次性电池,如常用的7号(5号)电池或含汞扣式电池。此类电池分散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因我国目前缺乏此类电池的有效回收利用技术条件,不鼓励集中收集处置。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并从产生、转移、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目前,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废电池回收技术条件下,重点是做好危险废物类废铅酸蓄电池、废镉镍电池环境管理。目前我市共有3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和利用资质的企业(分别是安新县金宇晟有色金属熔炼有限公司、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松赫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委托进行处置。
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市的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