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季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免于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案件来源:省厅推送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
(一)案情简介
接到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关于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月20日在线超标数据的问题线索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阅在线监测数据确认,该公司窑尾烟气排放口5月20日17时,烟尘排放浓度16.08mg/m³,超标倍数0.61倍。查看运维记录表明超标的原因系烟尘在线分析仪分析室被污染所致,该公司工作人员已在平台上进行了标记。18时19分,对生料磨维修和管路、气室及镜片清理后,在线数据恢复正常。运维人员现场填写了在线设备维护记录,但是未在运维APP上传此次维护记录。
(二)查处情况
唐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认定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非主观故意行为,且初次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改正。经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大,涉事行为影响广,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将此次在线数据超标标记不当的三方运维公司纳入年度考评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坚定执行支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方针,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
二是充分发挥在线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监管端口前移,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处置无效异常数据。确保在线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通过宽眼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理念严肃行政执法的权威。
三是严格明确排污单位在线运行的主体责任,突出强化三方运维的权利义务,加强监管约束,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大数据在非现场执法上的应用。
二、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案件来源: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
(一)案情简介
接到省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关于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超标废气排放的督办信息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立即汇总梳理该企业的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运维记录、运行故障报告及执法APP企业核查相关资料,经过综合研究判定,5月17日7时废气排放口烟尘排放小时数据为排放标准浓度28.88mg/m³,超标1.89倍。主要原因为当日早晨发生火灾导致全厂停电,6时47分锅炉被迫停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停运造成烟尘排放超标。
(二)查处情况
竞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勘查该企业的燃煤锅炉配套的除尘器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转正常,调阅了在线监控历史记录,核实当日停电断网凭证。针对因偶发事故未按时对在线超标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的原因,对三方运维人员进行质询,明确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强调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执法人员调查报告、复查情况、当事企业的陈述意见,竞秀区分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定该企业出现突发事故,锅炉紧急停炉导致在线数据超标,未及时在监控平台进行标记的行为事出有因,非人为主观故意行为,属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企业亦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标记,综上所述,竞秀区分局认为企业不存在主观过错,给予撤销案件处理。
(三)启示意义
一是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保障,确保其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为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是大势所趋。竞秀区分局及时收集在线数据、运维记录和企业事故报备报告,精心推理演算,指向性明确,现场取证针对性强,做到了现场调查勘验有后台大数据保障,按图索骥,提升了执法效益。
二是厘清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在线数据异常、超标时标记规则。充分发挥在线监控及时纠错的预警作用,偶发事件中企业自证清白作用。对于类似情况处置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
三是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坚决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严格依法依规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