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冀环信〔2022〕063号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02

我局于2022510日接到冀环信〔2022〕063反映保定市高阳县李某某在主城区建新大街22号新华书店库房北侧生活区违法建筑,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的信访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案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现场核查,李某某自建房位于高阳县建新大街20号西侧院内,该建筑于2021年5月在自有院内建设,建筑面积118,轻钢模块结构,整院占地面积2288,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高国用(2005)第059号,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使用权人为李(系被举报人父亲)。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中的第五条之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所以,该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