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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自建房位于高阳县建新大街20号西侧院内,该建筑于2021年5月在自有院内建设,建筑面积118㎡,轻钢模块结构,整院占地面积2288㎡,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高国用(2005)第059号,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使用权人为李某(系被举报人父亲)。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中的第五条之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所以,该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