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生态环境部门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及验收期间,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情况。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审批部门审批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事中监管动态管理台账。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验收材料进行统一报备管理,并将建设项目录入固定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开展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做到轻微不罚、首为不罚、非故意不罚。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创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方式,遵循日常不扰、无据不查的原则,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和差异化管控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执法与帮扶有机结合。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行科技监管制度,鼓励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分表计电系统、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提高执法监管的精度与准度。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监管机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建设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或者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验收调试期间出现无证排污或未按证排污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5)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管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