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严防后果严惩
全面促进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为助推保定市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运用好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同时强化服务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在项目建设上从结果监管向过程监管转变,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技术改建、扩建的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在项目建设和验收上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规范环评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曲阳县鑫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曲阳县鑫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11月新增水洗砂项目。包括一座80平米水处理车间、对辊1台、水洗轮1套、压滤机2组,均已投入使用。与原环评比对:生产工艺有变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变化、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27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第56小项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提供的《曲阳县鑫洋建材有限公司废旧石料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经查证曲阳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曲行审备字[2023]7号),此改扩建总投资30万元。该企业在未报批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对配套环保设施验收的情况下,水洗砂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南兴亮负有主要责任。
【查处情况】
上述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行政罚款4500元。
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企业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给予责任人5万元罚款另案处理。综上,对该企业行政罚款合计人民币25.45万元。
【启示意义 】
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到放权有序,监管适当,服务到位。积极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对建设项目遵循“分类监管”原则,及时分析辖区项目特征、规模、分布情况,抓大放小。瞄准“精准高效”目标,提升精准化、社会化的发现能力;遵循“分类处置”原则,对需要“改建、扩建”项目了然于胸及时帮扶。瞄准隐患目标,加大巡查频次,实施靶向治疗。
严格遵循违法判定依据,调查取证形成的证据链条框架分明条理清晰。做到了执法事实有据、处罚判定说理。此案件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化造成污染加重情形没有主观推论,对照清单给予恰当定量判定,严肃规范了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双重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放大效应。同时对有项目建设权的决策企业法人予以处罚,并及时在信用平台上公开,敦促当事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增强自主守法的内生动力。
二、博野县宏靓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接到关于博野县南小王镇宏靓机械内无手续托辊包胶污染严重的举报后,博野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责成辖区中队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证该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23日开始建设托辊包胶项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行政罚款7250元。2023年6月13日该单位将罚款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托辊包胶技术更新快,客户需求的花样款式种类多,生产企业技改频繁,而且投资少见效快。个别中小企业为图方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方式违法上马,由于罚款数额少违法成本低,此类问题时有发生。为防止不教而诛,博野县分局引导企业绿色环保生产,诚信合法经营,指导简便快捷办理审批手续,进行了润物细无声的普法宣传教育。
该案件充分体现出如何让企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保意识,同时落实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鞭策其主动守法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让违法者体会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三、河北骏马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3日,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骏马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增了一条年产580万米坯布生产线。经核实此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案发时已建成竣工。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9万元。
【启示意义 】
无纺布生产制造是博野县的传统产业,博野分局始终将此行业的上档升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精确施策分类指导,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上出谋划策,树立环境友好型标杆企业。同时对借技术改之名未批先建无序扩张的违法行严厉打击,保持零容忍,做到取用有节、行止有度,坚决杜绝出现木已成舟的既定事实。及时公布告知行政审批改革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监管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助力企业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四、涞源县鹏程铁选厂(普通合伙)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源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走马驿镇碾子沟进行巡检,发现涞源县鹏程铁选厂新增加了铁矿粉干排设备。经现场核实,此项目为该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起,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工建设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行政罚款8.55万元。
【启示意义 】
选矿企业大部分处在山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及时发现违法上马项目增加了难度。山区铁选作业季节性强,生产周期短。此外铁尾矿干排具有设备投资少运营成本小,矿粉浓缩效率高,处理量大,占地面积小,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等特点。个别矿业主为抢夺市场快速谋取利润,提高产能仓促技改的情况在山区角落时常出现。因此加强巡查的力度和频次是发现违法建设项目的重要手段,此外涞源县分局针对是辖区内选矿摊点多、分布散的特点。因势利导,疏堵结合,教育企业提前谋划技改进程和生产进度,杜绝投机行为,确保生产效益好,安全性能高,环境保护友好。
五、蠡县红旗毛绒织物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蠡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蠡县红旗毛绒织物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厂西厂区南侧车间内工人正在安装定型机,经比对该厂的环评审批手续,确认正在安装的定型机未在环评批复内。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建设项目属于办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鉴于蠡县红旗毛绒织物厂总投资额为300万元,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选址符合规划,主体工程进度为中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环评报告表未编制完成。对蠡县红旗毛绒织物厂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
对涉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侦办,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保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正确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者对建设项目的发展升级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推进,在发生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该自觉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六、保定瑞美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查询到“美联众合动物医院徐水分院建设项目”于2021年进行发改备案,2023年备案信息进行变更后,没有收到该医院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手续审批信息,疑似该项目存在环保隐患, 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对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问题下达了隐患提示函,要求其环评手续报批完成后方可施工。2023年5月30日,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美联众合动物医院徐水分院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该医院正在进行工程施工作业,部分基础设备已经安装到位。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处以行政罚款0.2万元。
【启示意义 】
该案件充分展现了徐水区分局在科技手段利用上多渠道、多方面、多种类的非现场线索排查,在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力度的同时,也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体现出应有的温度,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风险及时提醒,杜绝不教而诛。
向企业和社会释放优化执法方式的积极信号,做到放权有序,监管到位,服务真诚。针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希望的减少并规范现场检查,对企业激励帮扶措施的落实落地,依据《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中体现的差异化、智能化、规范化监管以及加强执法帮扶等思路,支持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七、望都英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望都县329省道常早村路段一光伏发电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运营。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望都英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容量20MW,接入电压35千伏,主体工程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建设完成并已并网发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第91项其他能源发电”的规定,该项目属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类工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入生产运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738970.72元,其中,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188970.72元,对该公司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550000元。同时,依据“双罚”条款,对该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员罚款70000元。综上,对该公司及其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808970.72元。
【启示意义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的“必选动作”。违反“三同时”制度不仅要罚企业,还要罚个人,严格落实“双罚”条款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有利于降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参与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有利于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切实将绿色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自觉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经营活动中,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八、保定未来屋被动式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未来屋被动式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的新型保温材料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起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其处以行政罚2.2838万元。
【启示意义 】
违法事实和总投资额认定是关键。在认定当事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方面,证据收集充分,认定正确。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罚款幅度合法合理。
生态环境执法多角度巡查是核心。通过对该案件的办理,难点在于就目前现状下,依然有些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依然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思维模式,与生态环境保护背道而驰,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巡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对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
九、定兴县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批建不符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对定兴县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的20万吨建筑用石生产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
此建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镇大朱庄村北,环评审批的原材料是鹅卵石,产品为建筑用石,生产工艺为:鹅卵石—上料—输送—筛分—成品,主要生产设备:固定带式输送机 8 台,筛选机 1 台,装 载机 2 台,运输车辆 2 台。现场检查时确认新建成项目的生产工艺增加了水洗环节,生产设备增加破碎机 2 台,水洗设备 1 套。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予以行政罚款393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批建不符的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启示意义 】
定兴县是雄安新区石材供应基地之一,因发展路径依赖和短期利益驱动,石子加工行业“带病建设”,甚至大上、快上、抢上、乱上的环境风险隐患极大。定兴分局不以简单处罚为目的,而是以具体问题为抓手,扭住关键少数人这个牛鼻子,给予信用约束,直接遏制不良趋势。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处罚,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通过查处建设项目上的违法行为,梳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积极推进“小切口、有特色”监管模式,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十、定兴县润识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批建不符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定兴县润识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销售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发生重大变动。该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定兴县润识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李郁庄乡李郁庄村 043 乡道路西,环评审批意见确定的生产线数量一条,年产量 15 万吨。审批的生产工艺为:鹅卵石—上料—输送—筛分—成品,生产设备:料仓 3 个、输送带 8 条、振动筛 4 台、铲车 3 辆、 装载机 3 台、现场检查时确认新建设的项目生产工艺增加了破碎和水洗环节,生产设备增加了破碎机1台、水洗机1台。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行政罚1450.5元。 因其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不能对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故此由分局对其直接负责人予以训诫。
【启示意义 】
部分乡镇的中小企业的建设项目“批建不符”,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惯性思维作怪,感到变更的项目投入资金少、见效快。认为审批手续多、周期长,影响企业生产赢利,故而心存侥幸非法上马,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老套手段。最终得不偿失。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背道而驰,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巡查力度,多角度巡查。通过有奖举报、人防与卫星云图技防结合,无人机侦查、乡镇协查“双随机”检查等手段使非法建设项目无所遁形。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