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绷法治高压线 守护生态生命线(保定市2025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5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严惩各种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系统治理思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让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网络,实现“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以法治利器守护绿水青山,坚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建设美丽保定提供坚实保障。

一、清苑区百冢村随意处置危险废物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3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何桥中队在无人机飞检过程中,发现辖区百冢村村东北院落内露天堆存大量黑色粉末状物料。执法人员现场核对确认,院内露天堆存物料为7堆,车间彩钢棚内堆存1堆,共计80吨。现场有明显异味,部分物料有板框压滤痕迹,院内无加工设备。负责人张某表示物料为含铜废料,为其从外地收购,但张某无法提供有效的来源证明,且无法出示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2025年9月1日清苑区分局委托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堆存的粉末进行初步检测,显示物料中铜、锌、镉含量较高。根据初步检测结果,清苑区分局再次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处粉末进行危废浸出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为部分堆存物料为含锌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23,重约30吨。同时周边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周边土壤重金属含量明显高于背景值,推测由于物料露天堆存,已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张某露天堆存含锌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七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将该案移交清苑区公安部门,202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经营活动向监管薄弱区域转移,在隐蔽偏远地点,通过露天堆存、简单遮盖等方式企图规避监管,物料露天堆存,缺乏防渗、防风、防雨措施,导致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分经雨水淋溶、扬散等途径直接进入环境。本案执法取证严谨规范,发现违法问题后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初步检测、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危废属性鉴定,确了部分物料的危险废物属性和代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定性及后续司法移送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保定明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件来源: 无人机飞检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定兴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检发现,南太平庄村东南与北太平庄村西南有两处厂区正在施工建设。经核实,两处厂区均为保定明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现场。其中一处厂区已完成沥青混合料生产线底座建设,生产线框架正在搭建,布袋除尘器已安装;另一处厂区已安装水泥筒仓8个、搅拌机组1套、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1套,水泥搅拌机组正在封棚密闭。两处厂区均租用原有库房,无需新建库房。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于2025年9月报定兴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但截至检查当日,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依法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主体工程未建成、积极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等因素,根据第三方评估项目总投资额为351.32万元。经裁量计算依法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35132元,并责令其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三)启示意义:

本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中分类管理、分区管控”的原则,既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又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建设情况、配合程度与社会影响,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及时清除潜在的环境隐患,促进了社会公平同时,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巡查,提升了执法效能与覆盖面。

三、高碑店市宏业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VOCs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单位: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白沟新城分局

案例类型: 大气污染防治类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白沟新城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察组交办线索,对高碑店市宏业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密炼、开炼等工序在生产,但配套的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未开启,设施未正常运行。遂依法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参照裁量基准,认定其违法类型为“设施已安装但未达效果”,综合计算裁定罚款20万元(法定最低额)。

(三)启示意义

强化上级督察线索的落地查处 本案体现了对国家级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接诉即办”、迅速立案查处的执行力,形成了督察与执法的有效闭环。聚焦VOCs治理设施“运行”环节: 不仅关注设施“有无”,更关注设施“用不用”、“好不好用”。

四、保定卓力机械有限公司无组织刷漆排污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案件来源:陪同上级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9日,博野县分局陪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保定卓力机械有限公司因喷漆房改造,擅自在无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机加工车间内进行滚筒刷漆作业,产生的含VOCs废气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属于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活动,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对照河北省裁量细则予以行政罚款8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针对企业因改造等原因放松自身要要求,在非规定场所进行涉气作业造成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有效防止了监管空档期的违法排污。强调“空间密闭”与“设施安装”双重合规: 本案同时触犯了“未在密闭空间”和“未安装使用设施”两项要求,行为较为典型,对同类机加工、维修行业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五、河北博菲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单位 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6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线索,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喷塑固化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的风机、脉冲器和气泵均未开启,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综合裁量合计20元。

(三)启示意义

基层执法人员依托上级部门大数据线索推送(技防),结合现场精准检查(人防),高效发现并固定了关键治理设施“应开未开”的违法证据。同时,衔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将现场违法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运行维护要求直接挂钩,推动了排污许可制度从“纸上”落到“地上”。